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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发稿日期】:2018-12-18   【浏览次数】:6758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苏州行政区域内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向事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持有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邮寄材料,应当标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材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的奖励:

        (一)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三)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向本单位进行反映,直接向安监部门进行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属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及企业的,应当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制定受理处置程序,规范区分启动现场核查的权限、任务。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实名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二)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经济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其它举报事项,根据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和潜在后果,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承办机构申请举报事项现金奖励数额,经分管领导审核,送财务机构核准,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由承办机构按规定时限告知举报人,并跟踪督促领奖人领取奖励现金。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奖金理由的,经奖励决定机关同意,限一次性延长30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五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33日印发的《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苏安监规〔20171号)同时废止。

         

         

                                   201812 17

         

         

        附件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举报电话

         

         

        张家港市  5632310056323131

        常熟市    5153031952831119

        太仓市    53573236

        昆山市    55192807

        吴江区    63493105

        吴中区    65654893

        相城区    8518206018121582876

        姑苏区    68725504

        工业园区  62886790

        高新区    69208508

        苏州市    6861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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