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园区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园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三、规范价格促销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的标示活动信息。
(一)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着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着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二)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三)采用与其他培训机构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四)促销活动中的原价,应当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五)对未销售过的课程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课程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四、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严禁超时段和超教学进度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不超过60课时,两者同时进行的,应选取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本单位的培训情况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或者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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