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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政策

        关于开展价格优惠促销活动有关规定的提醒告诫函

        时间:2021-01-14 09:22:16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园区市区各商贸企业、大型超市卖场:

        自《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范》实施以来,各商贸企业、大型超市卖场严格按照规定,自觉规范优惠促销行为,价格举报投诉明显减少,有效提升了消费者满意度,但也发现少数企业对《规范》的相关规定理解有偏差。为进一步规范各市场主体价格管理,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结合园区市场监管实际,就落实《规范》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各单位认真对照学习,严格落实价格管理相关要求

        价格优惠促销规定

        1.原价认定:零售企业开展降价、优惠打折、满减、赠送有价证券(实物)、积分返利、有奖销售、限时购物等活动,均属于价格优惠促销。价格优惠促销所标示折扣前的价格,都必须严格执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原价含义,即“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2.价格比较认定:零售企业开展降价、优惠打折、满减、赠送有价证券(实物)、积分返利、有奖销售、限时购物等活动,价格优惠促销所标示折扣前的价格,注明吊牌价、厂方建议零售价或者市场参考价的,可以根据《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规定,“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可以不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价认定。

        3.促销公示认定:开展价格优惠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并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和相关限制性条件。有柜台或商品不参加价格优惠促销活动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商品明码标价规定

        1.明码标价内容应当符合规定。零售商可以根据企业自身需要设计制作使用个性化标价签或者也可使用吊牌作为标价签,但标示的内容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规定。

        2.自选方式售货,除品名、价格外其他内容可以标示详见商品包装。根据《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范》的规定,零售商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可以不在标价签上标示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如果零售商需要在标价签上标示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的,应当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所标示的内容一致。

        3.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对于价格标示不醒目的行为(如使用吊牌方式标价的零售商,没有将吊牌放在醒目位置),可按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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