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需扣除该部分金额后再行加计扣除。
2.其他相关费用、委托境内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
3.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5.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