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园区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1号)以及《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民发〔2017〕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园区依法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在各街道(社工委)备案管理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人才,是指服务于园区基层社区和园区社会组织中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扶持和奖励经费纳入园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联合会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协调作用。对区级社会组织联合会给予每年15万元的经费补贴。对街道(社工委)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给予每年1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五条 支持发展为低保对象、空巢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各类困难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和志愿帮扶的社会组织,对上一年度有落地园区该类服务项目的,经认定,给予2万元项目经费补贴,每年扶持数量不超过5个。
支持发展纠纷调处、居民融入、平安建设类社会组织,引导其协助社区推动居民参与公共事务,调解邻里纠纷,化解信访矛盾,对协同园区社区和谐稳定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经认定,给予2万元经费补贴,每年扶持数量不超过5个。
支持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对困难家庭、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定人群开展社区照顾、就业辅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关系调适等服务,对上一年度有落地园区该类服务项目的,经认定,给予2万元经费补贴,每年扶持数量不超过5个。
支持服务于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等园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的社会组织,经认定,给予2万元经费补贴,每年扶持数量不超过5个。
第六条 鼓励园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对首次被评定为5A、4A、3A、2A、1A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
第七条 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建立党组织。对上年度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经费补贴。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争先创优。社会组织或其专职负责人,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性荣誉的,经认定,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荣誉奖励20000元,省级荣誉奖励10000元,市级荣誉奖励5000元。各类荣誉区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层次的,则分别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100%、80%、60%实施奖励。同一事项获得多项或多级荣誉的,按最高级别荣誉给予激励资助。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筹集社会资金。对上年度社会组织吸纳社会资金5万元以上并用于园区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社会治理领域的,经认定,给予吸纳社会资金10%的补贴,每个社会组织每年最多不超过1万元。
注册登记专门向社会募集资金的社会组织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升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在园区社会组织中专职工作满2年以上且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的社工人才按照初级、中级、高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和2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的社工人才,经认定,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各类荣誉区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层次的,则分别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100%、80%、60%实施奖励。同一事项获得多项或多级荣誉的,按最高级别荣誉给予激励资助。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开展园区十佳社会组织和十佳社会工作者评选,获得十佳社会组织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十佳社会工作者给予1000元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和社工人才,经社会事业局认定,酌情给予补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社工人才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程序:
(一)申请。每年第二季度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资质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代申请。
(二)初审。
社会组织扶持申请由业务主管(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社工人才扶持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三)审定。社会事业局出具审定意见。
(四)公示。审核意见确定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社会事业局对信息公开期间的异议进行审核、办理和答复。
(五)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社会事业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事业局负责做好扶持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并结合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对社会组织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扶持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业务开展,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资金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或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扶持资金的,由社会事业局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申报扶持资金。凡违规使用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